德国研究与创新体系概要

德国研究与创新体系概要

德国研究与创新体系的成功源于多种框架条件和影响因素的多层次相互作用,这一体系的结构由国家的联邦结构、国民经济的规模和方向以及相关参与方共同决定。放眼社会和全球所面临的挑战,一个不同组织和机构参与的多样科研和企业环境必不可少。国家对于研究和创新的资助涉及方方面面。在《基本法》这一基本法律框架下,联邦政府、州政府和欧盟共同协作。举例来说联邦政府推行了包括研究和创新公约以及在德国高校建设带有大型设施的科研大楼在内的一系列举措。与此同时还有其他有针对性的促进方案同时进行:项目支持、科研机构支持以及对于专业研究的资金支持。大量公共和私人机构都致力于研究和开发,而用于此的经费支出均被投资机构(财务分析)或研究机构(运营审查)记载在册。

联邦和州作为投资方
联邦和各州政府是重要的投资方,为大量研究和开发提供资金来源。国家在科学、研究和教学领域的支持均以基本法及各州宪法作为法律基础。除此之外,联邦财务条例以及相应的州法规也同样作为投资框架重要的法律依据。为更有针对性地为研究项目提供支持,有多种促进方案可供选择:联邦和州共同合作,对中长期机构科研项目进行支持,确保覆盖从基础理论研究到应用导向型研究、研究设施基础建设以及德国科研格局战略方向的全方面多领域。联邦和州对研究项目的支持促进则涵盖短期研究、技术及创新计划,尤其致力于应用导向型研究项目。总体而言,联邦和州政府约承担国内研发支出款项的三分之一。

企业
私营企业约承担每年德国研究与开发支出款项的三分之二。这一支出部分用于企业自身的研发项目,另一部分也投资给商界与学术界合作伙伴的联合研发项目。与商界合作的研发项目往往具有很强的应用导向特征,带有明确的目标,追求可以直接投入使用的研究成果。相比之下,基础理论研究则往往被私营企业置于一个并不那么重要的地位。具体研发活动呈现出极强的地区差异,大多由大企业决定。但尽管占比很低,中小型企业甚至初创企业也为德国经济部门的创新成就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往往是首创成就的发源地。与国际上相比,德国私营企业还呈现一个明显的结构特征,即研发能力高度集中在高科技行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