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

《基本法》作为德国宪法,是在德生活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基本权利

基本法第1至19条规定了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 保护人的尊严
  • 生命权和人身安全权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信仰自由
  • 言论自由
  • 集会自由
  • 职业自由
  • 财产保障和继承权
  • 出版自由

第20条是联邦德国政治体系的基础原则:

  • 联邦国家
  • 民主国家
  • 法制国家
  • 福利国家

联邦国家

德国是一个联邦国家,由16个联邦州和独立城邦组成:

  • 巴登-符腾堡
  • 巴伐利亚
  • 柏林
  • 勃兰登堡
  • 不来梅
  • 汉堡
  • 黑森
  • 梅克伦堡-前波美拉尼亚
  • 下萨克森
  • 北莱茵-威斯特法伦
  • 莱茵兰-普法尔茨
  • 萨尔兰
  • 萨克森
  • 萨克森-安哈尔特
  • 石勒苏益格-荷尔施泰因
  • 图宾根

民主

德国是一个民主国家,所有国家权利都来自人民。这些权利来自于:

  • 选举
  • 全民公投
  • 立法机构(议会)
  • 执法机构(政府和行政部门)
  • 司法机构(法院)

议会在德国被称为联邦议院,由公民选举出的人大代表组成。

法制国家

德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国家和政府的一切决议受法律约束,国家行动受法院监管。如联邦宪法法院负责检查新修订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并监管国家行为。

福利国家

德国是一个福利国家。原则上说,每一个公民都应当通过工作谋生。但对于通过自身无法保障基本生活的人,国家也会提供帮助和支持。同时还有一系列社会福利,其中最重要的要数社会保险、失业救济金和子女补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