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作为德国宪法,是在德生活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基本权利
基本法第1至19条规定了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 保护人的尊严
- 生命权和人身安全权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信仰自由
- 言论自由
- 集会自由
- 职业自由
- 财产保障和继承权
- 出版自由
第20条是联邦德国政治体系的基础原则:
- 联邦国家
- 民主国家
- 法制国家
- 福利国家
联邦国家
德国是一个联邦国家,由16个联邦州和独立城邦组成:
- 巴登-符腾堡
- 巴伐利亚
- 柏林
- 勃兰登堡
- 不来梅
- 汉堡
- 黑森
- 梅克伦堡-前波美拉尼亚
- 下萨克森
- 北莱茵-威斯特法伦
- 莱茵兰-普法尔茨
- 萨尔兰
- 萨克森
- 萨克森-安哈尔特
- 石勒苏益格-荷尔施泰因
- 图宾根
民主
德国是一个民主国家,所有国家权利都来自人民。这些权利来自于:
- 选举
- 全民公投
- 立法机构(议会)
- 执法机构(政府和行政部门)
- 司法机构(法院)
议会在德国被称为联邦议院,由公民选举出的人大代表组成。
法制国家
德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国家和政府的一切决议受法律约束,国家行动受法院监管。如联邦宪法法院负责检查新修订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并监管国家行为。
福利国家
德国是一个福利国家。原则上说,每一个公民都应当通过工作谋生。但对于通过自身无法保障基本生活的人,国家也会提供帮助和支持。同时还有一系列社会福利,其中最重要的要数社会保险、失业救济金和子女补贴费。